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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墙体材料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对现有严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由国土管理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分别核定并逐年减少粘土实心砖瓦企业的用地面积和产量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三、节能建筑管理 每年建筑竣工面积中,节能建筑须占一定比例,并确保逐年增长。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不能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0.05元)向所在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奖励与处罚
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耕地查处;擅自批准的批文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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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地址:徐州市夹河前街46号
电话:0516-3646775 E-mail: xzqg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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